(八)因病及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仍在医疗期间的,企业还应按劳动工资政策规定支付其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其医疗费用按企业规定执行。
(十)企业改制时,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制未正式运行前,由原企业成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离退休职工、协保人员及伤病残(须经市劳动鉴定部门鉴定)的医药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提现预留。并按市有关文件要求,参加医疗保险。
(一)企业改制时,原企业经营者或经营班子成员共同出资购买企业净资产(扣除安置职工费用后的国有净资产),一次性付清收购资金的,可按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会议纪要》(2002年第2号)的规定给予10—30%的优惠。对于一次性难以付清收购资金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三年内必须付清。收购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应一次性付清;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首付不少于60%;500万元以上的,首付不少于40%。分期付款必须有担保或质押,要确保收购资金未足额到位前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对于经营者在其经营期间经评估核准后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不含按政策核销的不良资产),按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会议纪要》(2002年第2号)规定给予股份奖励。经营者对奖励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分红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分流安置职工时,可将部分或全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支付职工安置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如利用上述土地从事商业和房地产开发时,必须按国家现有土地政策办理。
(四)市属商业企业从市房产部门接收的自管公房(1980年划拨房屋)、自建房屋及公私合营时移交房屋中未办房产证的,由市房产部门依据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商业企业改革的会议纪要》(2003第16号)的规定予以办理。
(三)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把宣传发动工作做细做实,把改革的政策讲清、讲透,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依法规范操作,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稳定。
·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意见(2009年-2011年)》的通知
·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合肥市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招商引资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电子政务专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市直机关领导干部进驻企业服务的通知
·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结对帮扶农村敬老院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重大项目调度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法治合肥”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